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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玩具商会商标

南海市玩具产品和技术维权公约(试行)

2002年11月29日南海市玩具商会常务理事扩大会议通过

    为保护我市玩具产品和技术的知识产权,维护行业秩序,鼓励公平竞争,保障玩具设计、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创新、创优、创名牌,促进玩具行业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的《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维权公约。
(一)市行政辖区内从事玩具设计、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承认本公约条款均可参加本公约组织,成为本公约成员,享有本公约约定的权利,承担本公约约定的义务。
(二)南海市玩具商会为本公约组织的执行机构,主持本公约组织的日常事务,并依照本公约条款受理本公约成员的维权申请。
(三)加入本公约组织的条件。
一、持有营业执照从事玩具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拥有玩具设计能力的公民;
二、向市玩具商会递交加入本公约的申请书;
三、在本公约正式文本上签字。
(四)本公约维权的玩具产品和技术,包括版权、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标识物)等知识产权,以下简称维权项目。
(五)本公约对本市范围内的维权项目实行三级保护:
第一级维权项目,指本公约成员经国家确认其知识产权(包括登记版权、授权专利、注册商标)的产品和技术。本公约对其实行法定期维权保护,严禁市内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侵权行为。发现市外侵权时,应产权人的要求,依法援助。
第二级维权项目,指本公约成员已向国家申报其知识产权但处于待理阶段的产品和技术。本公约对其实行过渡期维权保护,禁止市内其他单位或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以及未经许可销售,亦禁止就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包括通过市外其他途径)向国家重复申报。市外异议发生时,应申报人的要求,依法举证。
第三级维权项目,指本公约成员设计定型将投入生产或使用但尚未向国家申报知识产权(不包括版权)的产品和技术。本公约对其进行特定期(确权之日起一年内)维权保护,阻止市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重复行为。
(六)申请维权项目的条件:
一、已获得国家确认其知识产权,并向市玩具商会登记备案。
二、申请的第二、三级维权项目,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申请的第二、三级维权项目的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四、申请的第二、三级维权项目的玩具产品或包装物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必须富有美感的新设计;玩具产品的结构、构造及其结合以及对改进产品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五、申请维权项目与原有维权项目的区别界限:
1、玩具实体相差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外形有明显差别(弯曲线条、凹凸形状)者;
3、玩具功能或动作有明显差别者。
(七)申请维权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维权项目申请表一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产品保护的应有产品样品及相片或结构图纸;申请技术保护的应有完整的技术方案;
四、产品和技术有关资料证明(认定或申请的注册商标、专利、版权的相应证明,或者产品质量检验证书)。
(八)申请第二、三级维权项目的审定:
一、由市玩具商会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组成人员名单向本公约成员公布。评审组成员恪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接受本公约成员监督。
二、市玩具商会接到申请表后,进行立项登记,咨询核实,提交评审组评审。
三、两个或者以上单位或个人申请相同或相似的维权项目,其申请时间确认,以向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申请的日期为准;均未向国家申请的,以申请表送达市玩具商会登记之日为准;同一天送达的,以有效证据确定使用在先者为准。在难以判定是谁使用在先时,可以在市玩具商会的主持下协商解决。
四、评审组定期于每月20日进行;情况特殊的,可以提前进行。评审组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才能进行评审。评审组的成员外出,可书面委托全权代表参加。
五、维权项目的确认,须经评审组出席评审的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
六、市玩具商会将初审同意的维权项目,在本市电视台和报刊等媒体给予公布。自公告之日起5天内无异议的给予确认。如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公告之日起5天内向商会提出异议理由的书面材料,由商会通知申请人与异议人进行答辩,然后由评审组再行复审。逾期不参与答辩的视为弃权,商会不再受理。经复审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给予确认;异议成立的,不予确认。
七、为海外商户来样加工的玩具,与本市维权项目相同或相似的,加工企业应主动向市玩具商会出具外方有效证明材料,以利甄别调处。
(九)经确认的维权项目,由市玩具商会在市电视台和报刊等媒体进行维权公告,并发给市维权证书。
(十)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或终止维权保护:
一、侵犯他人产品和技术知识产权的;
二、知识产权申请被国家法定管理机关驳回或视为撤回的;
三、商标注册期满不续展或被依法撤销的;
四、专利权依法自动终止、期满失效或被撤销的;
五、确认为第三级维权项目超过三个月仍未投产的。
有以上情况之一者,原申请人应及时向市玩具商会报告。隐瞒实情者,应负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获得维权项目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签订许可合同将其
维权项目转让他人或提供他人共用。属于国家确认的,应依法进行并报市玩具商会备案;属于第二、三级维权项目,其转让或共用的许可合同,必须报市玩具商会登记备案,才能生效。
(十二)市玩具商会对本市假冒、仿冒等侵犯维权项目的单位或
个人,提请南海市打假办公室、专利局、工商局、公安局、版权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处理。
一、在市电视台和报刊等媒体进行曝光;
二、没收侵权产品、半成品和包装物,销毁模具;
三、责令停业整顿以至吊销营业执照;
四、根据侵权产品的数量,处以罚款或征收违规管理费;
五、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市玩具商会对举报假冒、仿冒维权项目的企业或个人保
密,并在结案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四)维权项目收费标准:
一、申请维权的评审费用,正常评审的,每个项目1000元;临时急需评审的,每个项目2000元。如评审不合格的,均不予退回。
二、经确认维权的每个项目,均应交纳维权年费(含公告费),属第一、第二级的每年1000元,属第三级的每年2000元。市玩具商会会员优惠50%;同一产权人的维权项目在20个以上的,予以减半收费。
三、次年起没有交纳维权费的项目,产权人接到市玩具商会通知30天内仍不上交者,市玩具商会在市电视台和报刊等媒体公告取消该项目的维权资格。
(十五)本公约有关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抵触时,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执行。
(十六)本公约经市玩具商会常务理事会审定通过后公布;评审
组成立之日起实施。本公约由市玩具商会负责解释。